近几年,新能源汽车以环保节能的优势,快速成为汽车市场新宠,不少车主普遍存在“续航焦虑”,能在自家小区充电无疑是最方便快捷的。那么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是否有义务配合?让我们来看今日案例。
老王是某公寓的业主,曾购买了所在小区的一个地下停车位。2022年年初,老王的家人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解决充电不便的问题,老王决定在自家车位上自费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却以电容量不足为由拒绝了老王的要求。老王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自己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辩称,案涉小区是2007年的老小区,没有规划新能源充电桩,现在小区的供电仅能满足日常生活,并不具备增设新能源充电桩的能力,物业公司目前正在计划小区电改和增设公共充电桩。一审法院认为,小区用电会超负荷,故在老王车位处安装充电桩欠妥,且物业公司针对充电桩的现实需求作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故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老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对其自有车位享有合理使用权,其申请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不违反物权使用规定。此外,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应予鼓励和推广。对于小区电容量是否会超负荷应由权威的机构进行评判,且具体到使用时可采取“错峰使用”等措施避免供电负荷不足带来的隐患。综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物业公司向老王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装置的证明,并在老王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装置时提供必要协助。
罗先生居住的小区是桂林市某单位的职工住宅小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车位采取出售或出租的形式满足业主停车需求。2024年2月,罗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物业公司租赁了一个地下车位,租赁期限为14个月。
随后,罗先生在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料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认为,罗先生仅是车位的承租方,并非车位所有权人,不同意他在租赁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罗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将物业公司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出租车位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并配合进行安装。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乐虎游戏app,、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罗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行为,响应国家相关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
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罗先生作为车位的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积极为建立和完善充电设备予以便利。
罗先生申请在长期租赁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合理的需求,亦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排除其行使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物业公司未提交小区该车位所有权人或小区业委会不同意承租出租车位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据。
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环节之一。罗先生租赁的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能得到车位所有权人的同意及后续消防安全等问题,在于有关职能部门的现场勘查情况和后续判断,而非物业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义务的主张证据不足乐虎游戏app,,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有关职能部门所需的材料上盖章,并按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载入法律,以法治手段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助推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任意拒绝,不得擅自私设“门槛”,而应积极协助,确保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安得起、用得上、放心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亦应依法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充电桩安装纠纷也逐步增多,作为业主应当提供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基本资料,并对安装后的使用安全负主体责任。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响应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导向,在加装业主确保或承诺安全的基础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配合、协助义务。